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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朔州市引进人才工作证 暂行办法(试行)》的

通     知

 
朔政人发[2004]33号
    
  各县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朔州市引进人才工作证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朔州市引进人才工作证暂行办法(试行)
      为了创造优良环境,吸引外地人才来朔州干事创业,特制定朔州市引进人才工作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朔州市引进人才工作证适用范围是指外地来朔的人才(中国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
  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朔州
  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或其他专门人才)。
      第二条 凡符合第一条适用范围所指的人才,均可申领朔州市引进人才工作证。
      第三条 朔州市引进人才工作证记录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文化程度、发证日期、
  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服务单位及年限、暂住地、籍贯等内容。
      第四条 来朔州居住和工作的人才,由市人才交流部门负责办理朔州市引进人才工作证。
      第五条 凡持有朔州市引进人才工作证的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
      1、可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
      2、可享受我市当地居民和市内同级人才的各种社会福利。
      3、可凭证优先申领朔州市暂住人口证。
      4、可以申报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
  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5、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参加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和执业(职业)
  资格登记。
      6、子女在本市就读、入托,可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就读的同等待遇至义务教育阶段。
      7、在朔州居住一年以上者,可以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商务手续。
      8、可享受市政府引进人才的各种优惠政策。
      9、可在科技部门查询有关科技发展信息,也可在当地人才市场查询了解人才信息。
      10、在朔州投资上项目,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可免工本费、手续费。
      11、家属随同来朔的,可由市人才交流部门负责联系单位就业。凡愿意办理集体户口、子女入托、
  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服务的,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都提供服务,代为办理。
      第六条 申领朔州市引进人才工作证的程序:
     (一)、申领人持完整的申报材料(1、身份证件;2、学历证明;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相当资格
  证书、业绩证明材料;4、聘用合同;5、近期同版免冠彩照四张;)到朔州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填
  写朔州市引进人才工作证申请表;
     (二)、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经办人审核认定申领人提供的各项材料;
     (三)、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填发朔州市引进人才工作证。
      第七条 朔州市引进人才工作证在本市范围内有效,有效期限分为1年、3年、5年。有效期满后,需重
  新申领办理换领手续。遗失或因聘用单位居住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补领变更
  手续。持证人离开本市且不在本市工作居住时,应当即时交回。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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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人才 工作 制度 通知
                                                       朔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4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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