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人才竞争国际化的需要,加快实施“科技兴朔”战略,
为我市经济和社会的争先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保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优秀人才是指: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及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四)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
(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或其他专门人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具有用 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
企业、民营经济组织、独资企业。
第四条 执行本规定必须坚持有利于引进各类人才,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推动科技进步,
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建立优良的投资环境和人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