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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人事代理六个配套办法的通知

朔政人字[1999]20号

    为使人事代理制度在我市健康稳步的发展,为各类代理人员提供全方的服务,根据《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晋人字[1999]6号和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人事代理五个配套办法的通知》晋人字[1999]7号文件精神,我们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人事代理的六个配套办法,请各县、区和市属各单位认真实施,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
1、《关于被代理人员人事档案规范化管理的暂行办法》
2、《关于人事代理人员档案工资调整的暂行办法》
3、《关于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暂行办法》
4、《关于人事代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代评审的暂行办法》
5、《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社会保险代理的暂行办法》
6、《关于人事代理人员出国(出境)政审的暂行办法》

                                              朔州市人事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被代理人员人事档案
规范化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使人事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代理人事档案的范围
  凡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代理的人员档案,均在范围。
  二、档案的收集、鉴别
  1、已被单位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填写《单位人事代理委托申请书》。暂未找到聘用单位的人员,由本人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填写《个人人事代理委托申请书》。
  2、由人才交流机构开《人事关系调档函》,调出单位应据函提供下列材料:
  (1)人事档案;
  (2)行政关系介绍信;
  (3)养老保险关系、手册、台帐;
  (4)工资转移证(需对应最后一次调资审的表)。
  3、填写《人事档案移交表》一式两份。
  4、人才交流机构与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一式两份。合同编号应与档案编号一致。
  三、档案管理
  1、档案按中组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收集、整理、装订,档案的内容分为十类:
  (1)履历材料;
  (2)自传材料;
  (3)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4)学历和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材料;
  (5)政治历史情况审查材料;
  (6)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材料;
  (7)奖励材料;
  (8)处分材料;
  (9)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离(退)休等材料;
  (10)其它材料。
  2、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档案中转库要配置坚固耐用、防火防潮的铁质档案箱及防火通风器材,并由专人管理。
  四、档案的借阅
  1、保存的档案一般不得外借。确需借阅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人才交流机构负责人批准方可借阅,并限期归还。
  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增抽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
  五、档案的转递
  1、档案转递应持调入单位《档案商调函》;
  2、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将所有档案材料核查清楚后办理移交手续;
  3、档案的转递须按统一规定的《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封存。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准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
  六、建立联系制度
  凡单位委托代理的,由单位和人才交流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双方应确定人员确保联系不中断。委托单位的联系人要按代理机构的要求提供被代理人员的有关材料, 由代理机构存档。委托单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可靠。
  七、档案保管费的缴纳
  1、被代理服务费每月30元;
  2、档案保管费应从签订合同起一次至少缴纳一年的管理费用。档案合同到期后,及时续缴保管费或终止合同。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不续缴保管费超过3个月的,每月加收15%的滞纳金。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
档案工资调整的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人事代理中委托代理人员档案工资的管理,根据《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流动人员档案工资调整问题的通知》晋人字(93)12号和《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人事代理五个配套办法的通知》晋人字(99)7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委托市人才交流机构代理人事关系、档案管理的人员,其档案中职务工资的确定及晋升手续,由市人才交流机构代理。
  二、单位集体委托代理的人员,委托方需出具与确定工资及晋升工资有关的历史材料,由市人才交流机构作为代理主管部门,报工资主管部门审批。个人委托代理的,其档案工资可比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按定级、晋升工资的有关政策规定,人才交流机构提出意见,报市人事局审批。
  三、对个人委托代理的人员,委托前有工作单位的,可自委托代理之下月起,按代理前最后一次所在单位最后一次所担任(聘任)的职务比照事业单位同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其中代理前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未受聘者,可按受理代理之下月起,按相庆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工资。委托代理前无工作单位的,可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关工资政策确定工资。
  四、申请增资(晋升)的个人,其人事关系、档案须在人才交流机构保管1年以上,否则不予办理。


关于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国
有单位就业的暂行办法

  为了积极鼓励支持非国有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非国有单位的人才结构,保障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人事厅晋人字(1999)7号《关于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暂行办法如下:
  一、各级人才交流机构要及时准确地收集、发布毕业生需求信息,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二、凡非国有用人单位在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均可委托人才交流机构办理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手续。
  三、凡自愿到非国有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派遣手续同分配到国有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的派遣手续完全相同。学校或毕业生分配部门,根据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接收函件,将毕业生派遣到人才市场后,由人才交流机构介绍到接收单位,并出具“工作介绍信”。
  四、凡经人才交流机构代理用人单位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其人事档案由学校直接转至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五、办理了委托人事代理手续的毕业生由人才交流机构按照《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办理转正定级、人才流动、调整档案工资、职称代评审、粮户关系、出国政审等项手续。
  六、非国有单位接收的其它毕业生,由人才交流机构办理聘用合同鉴证和人事代理手续。
  七、非国有单位也可以在毕业生分配之前,根据单位的需要,向当地人才交流机构提出年度用人计划,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向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申报,列入分配计划。
  八、未落实用人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到生源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办理存档和推荐就业等手续;用人单位或个人也可以直接进入开放的人才市场实行双向选择。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代评审的暂行办法

  为促进人事代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拓宽人事服务领域,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人才社会化管理和服务体系,根据《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代评审对象
  1、凡委托代理和无主管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做为人事主管部门, 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代评审工作。
  2、暂无工作单位,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人事关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核把关,依据申报专业资格类别及申请人的业务学术水平,专业工作业绩等材料,向相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
  3、委托方拟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人事档案需在人才交流中心保管1年以上,否则不予受理。
  二、推荐评审程序
  1、根据国家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对流动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2、会同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业务能力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等进行考核,并填报具体考核意见,暂无工作单位的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考核意见。
  3、指导申报对象按照职改政策和程序实事求是地填写有关申报材料。
  4、根据委托方的申请办理符合报考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的报告、资格审查及通知、办证工作。
  5、负责审核申报人员填报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6、申报材料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报职称管理部门审查后,送有关评委会评审。
  7、负责委托方评审通过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文件转发、材料存档及统一办证工作。
  8、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由市人才交流中心会同毕业生所在单位考核,经市人才交流中心审定后,报职称管理部门备案。
  9、职称代评审工作在职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并负责对委托方传达上级职改政策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社会保险
代理的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人才社会化保险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使代理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有所保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保险的服务对象,指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或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各类人员。
  二、凡由市人才中心代理人事关系的各类人员,都要实行社会保险。市人才交流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代理人员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统一收缴,专帐管理,并作为投保单位统一与基金管理部门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按照我市社会保险部门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每月向市人才交流中心缴纳一次。
  四、单位集体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其社保基金由用人单位向市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缴纳,个人承担部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扣缴。
  五、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其社保基金由本人全额向市人才交流中心缴纳。
  六、代理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后,如与市人才交流中心解除人事代理关系或流动时,须按规定结清社会保险关系,并经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后,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需继续代理的,仍可依照本办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七、市人才交流中心开展社会保险代理,在业务上接受同级社会保险机构的指导。代收的社会保险费全额上缴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出国(出境)
政审的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加强流动人员出国(出境)管理工作根据《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出国(出境)政审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
  凡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人事关系的流动人员,因考察培训、自费留学、出国定居、探亲访友、旅游、就业等事项出国(出境)均由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政审工作。
  二、办理须提供的材料
  1、学历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2、现工作单位同意的批件及证明材料。
  3、本人出国申请。
  4、前往国家的院校“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验原件,交中、外文复印件)。
  5、财产证明。
  6、经济担保证明(交中、外文复印件)。
  7、市级侨务部门和台办出具的证明材料。
  8、身份证及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9、《出国(出境)审批表》。
  上述材料齐全的,携有关材料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政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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