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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事厅效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改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效能监察,是对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厅属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在行政和业务活动中履行职责、办理公务的行为状态及其效率、效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开展效能监察应与加强效能建设相结合,在加强效能建设的基础上开展效能监察,通过效能监察促进效能建设。 

  第四条 效能监察由厅监察室负责实施,必要时可协调有关处室共同参与。 

  第五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

  (一)监督检查各处室和单位的效能建设情况; 

  (二)监督检查各处室和单位及工作人员对上级的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各处室和单位工作任务、管理目标的落实情况; 

  (四)监督检查各处室和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落实承诺,为工作对象提供服务的情况。 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

  第六条 效能监察根据情况和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

  (一)对各处室和单位的总体工作效能进行全面检查; 

  (二)对某一方面工作效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

  (三)对某些特定对象的行为状态和工作效能进行重点检查。 

  第七条 效能监察主要围绕下列情况进行 : 

  (一)厅党组确定的需着力推进和落实并明确要进行监督检查的重点工作; 

  (二)各处室和单位在贯彻执行上级的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方面出现的问题; 

  (三)各处室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落实承诺方面出现的问题; 

  (四)各处室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考核中未达到规定要求; 

  (五)群众或单位对有关处室和单位或个人在工作效能方面提出的举报投诉。

  第八条 效能监察的立项由驻厅监察室提出建议,报厅主要领导或厅长办公会议审批,也可以根据厅主要领导的指示或厅长办公会议的决定直接立项。 

  第九条 效能监察主要通过下列渠道了解情况,获取信息:

  (一)听取情况介绍; 

  (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

  (三)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 

  (四)进行问卷调查或组织民主测评。 

  在实施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

  第十条 效能监察结束后,由驻厅监察室写出监察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报监察项目的批准领导阅批。 

  第十一条 效能监察实行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监察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先进事迹要及时加以总结和宣传,也可以向厅领导提出予以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管理松懈的,要严肃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大问题或不良影响的,要提出监察建议,由厅党组做出行政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

  第十二条 效能监察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于厅机关各处室和厅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效能低下,失职渎职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其主管领导或监察部门投诉。 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和厅属各事业单位。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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