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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不断创新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使用机制,优化人才环境,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就深化我省职称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聘任管理办法
  1、下放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结构比例审批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结构比例,依照我省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设置标准由单位自主确定,经主管部门向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结构比例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2、放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权限。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在确定的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设置标准内由单位自主确定。
  3、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在科学设岗基础上,逐步实现岗位聘用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统一,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4、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要以工作业绩和创新能力为主导,建立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情况为主要内容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把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二、拓宽人才评价范围
  5、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6、我省引进的急需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人事关系、户籍等限制,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7、凡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除外),可不受地域、身份限制,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8、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仍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允许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所获任职资格,不与原退休单位享受的工资等其它福利待遇挂钩。
  9、允许具备相应系列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0、允许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参加全国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统一考试。
  11、凡来我省工作的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直接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资格认定。
  三、创新评审工作机制
  12、扩大考评结合评审范围。对社会通用性较强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增加考试程序,逐步实行考评结合,提高评价结果的客观准确性。
  13、注重对能力和业绩的考评。改进评审答辩方式,逐步推行公开答辩及答辩成绩末尾淘汰制。
  14、探索以聘代评的评价方式。在理论性、学术性较强的系列,可试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评价办法。
  15、下放职称评聘分离审批权。事业单位实行职称评聘分离,由单位自主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16、加强评审工作机构管理。组建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实行统一、动态、聘任管理。
  17、组建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对具有独特专业技术才能、获得重大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并被社会和同行专家认可的人员,可不受现行申报条件的限制,采用考试、述职、答辩、认定等多种形式进行评审。
  18、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针对农村实用人才的特点,制定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和办法,促进农村实用人才资源开发。
  19、改进申报评审工作程序。下放高级评审会前对评审材料的预审权限,强化评审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委员的责任,实行评审结果责任追究制。
  20、提高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水平。在申报、评审工作中使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信息管理系统软件,逐步实现网上申报、评审和评审结果公示。
  四、完善资格评审条件
  21、改进和完善评审条件。建立以业绩为主要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评价指标体系,修订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22、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均须称职以上,对破格申报者,须有一次以上优秀。
  23、实行考评结合和答辩成绩末尾淘汰制的系列,逐步弱化对论文、著作数量的要求。
  24、凡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的合格证书,可在评审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使用,不受原有效期限制。
  25、根据所从事专业的不同特点以及岗位工作的实际需要,对部分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的成绩可作为评审时的参考条件。对其他系列、专业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考不合格的人员,我省组织补充考试。
本《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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