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工作 , 提高评审质量 , 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结合我省实际 , 制定《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试行)》。
第二条 全省各系列(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均须组织参评人员进行答辩。 所有参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当年组织的统一答辩。
第三条 评审答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社会、业内认可的原则,坚持知识与能力并重的原则。
二、组 织
第四条 答辩要在省人事厅的指导、监督下,由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按专业或学科分组进行。每个答辩组由 3 名以上专家组成,指定其中 1 名为组长,对本专业或学科组的答辩工作负责。
第五条 答辩要公开进行,做到答辩现场开放,允许他人旁听;答辩者回答完相关问题,答辩组专家代表须进行现场点评。
第六条 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要为每个答辩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答辩过程中的联络、记录、核分等服务工作。答辩准备和进行过程中,要对参加答辩工作的专家及有关人员实行集中封闭管理。答辩期间要及时与省人事厅沟通、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三、命 题
第七条 命题前要审阅评审材料。专业或学科组专家要对参评者申报的材料进行系统的审查,若发现基本条件不符合等问题,要及时向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有关人员核实,确认基本条件符合后,再对其他材料进行审查,并为其命题。
第八条 命题内容,由答辩组专家按照国家相应《试行条例》和《评审条件》要求,既要便于直接考查,又有利于鉴定参评者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一般情况下应包括专业知识、学术水平和专业工作能力、专业创新能力等内容。
第九条 答辩题目分本专业或学科公共题目和个性题目两类。公共题是考查、了解参评者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题目,应区分正、副高级分别拟定。题目数量应在本专业或学科组同级答辩人数的 3 倍以上,参加人数较少( 20 人以下)的组不得少于 60 道题;参加人数较多( 70 人以上)的组不得少于 200 道题。个性题着重考查、了解参评者应具备的工作能力和专业创新能力,要根据本人评审材料及指定的答辩论文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拟 3 道以上学术、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题目。
四、 赋 分
第十条 现场答辩赋分。 现场答辩采取答辩组专家与参评者面对面问答、 交谈的形式进行。步骤如下:
1 、答辩者简要介绍本人的专业工作情况,简述本专业学科发展最新动态及本人答辩论文的主要学术、技术观点。此过程不超过 5 分钟;
2 、专业知识测试。参评者从本答辩组备好的公共题目中随机抽取 3 道题,选其中 2 道题做出回答。此过程不得超过 8 分钟(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此步可免);
3 、专业工作及专业创新能力测试。当场拆封答辩组事前为其准备的 3 道专业个性题,要求回答其中至少两个问题。此过程不超过 8 分钟;
4 、答辩组专家代表进行现场点评,参评者退场后各位答辩专家进行评分,工作人员负责记录、核分(现场答辩的赋分标准见附表 1 )。
第十一条 论文、学术水平赋分。答辩组专家根据参评者评审材料中反映的情况,特别是指定答辩论文的质量,在集体讨论评议的基础上,对其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赋分(赋分标准见附表 2 )。
第十二条 分值的整理与核准。专业或学科组答辩、赋分结束后,组长召集本组专家,根据评委会要求对本组赋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每位参评者所得分值进行整理核准。
五、成绩及使用
第十三条 答辩成绩实行百分制量化并按优、良、中、差四个档次进行分类。答辩总成绩构成中,论文、学术水平评价成绩占 35% ,现场答辩评价成绩占 65% 。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答辩总成绩构成中,考试卷面成绩占 30% ,论文、学术水平评价成绩和现场答辩成绩各占 35% 。答辩总成绩 85 分以上为优、 75—84 分为良、 60—74 分为中、 60 分(不含 60 分)以下为差。
第十四条 专业或学科组答辩成绩分布结构,实行分等按比例控制。优、 良、中、差四个等级内分布人数占本答辩组同级参评总人数的比例为:优不超过 20% ,良不超过 40% ,中不少于 25% ,差不少于 5% 。不符合此要求,本答辩组须进行统一调整。
第十五条 各高级评审委员会要高度重视答辩成绩在综合评审中的使用。答辩成绩差者,即为答辩末尾淘汰对象,一律不予通过;破格晋升人员,答辩成绩未获优者一般不予通过;正常晋升人员,答辩成绩为中,工作业绩不突出者一般不予通过。
六、附 则
第十六条 参加答辩的专家和工作人员,都要遵守评审工作各项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回避等规定。确保答辩过程严谨有序,答辩成绩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过去实行的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和做法,一律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