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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意见

 

 

    根据国家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和我省深化职称改革意见的有关规定,省人事厅组建了《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成立特殊人才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省特殊人才进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现就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审范围。 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范围,是全省具有特殊专业技术、专业学术才能,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得到了社会和同行认可,但又不符合相应系列(专业)《试行条例》、《评审条件》的有关规定和《山西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条件(试行)》(晋人职通字[ 1999 ] 34 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评审条件。  除学历、 任现职时间及专业工作年限外,符合我省相应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中的其它条件,并在任现职期间或近 5 年内取得如下业绩:
    (一)自然科学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主持人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技术项目多项,正高须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规定奖项的一、二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两项以上,并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的专业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高水平的学术、技术专著二部以上;副高须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规定奖项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二项以上,并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较高水平的学术、技术专著。
    以上科研、技术项目获奖,要求在本行业推广、应用并获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均要求在本专业领域产生过一定的影响,并被同行认可。
    2 、作为主持或主要骨干完成过多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技术项目,其成果经省级以上权威部门组织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获得三项以上个人国家发明专利,或作为独立、第一作者发表过多篇国家级高水平学术论文,其中五篇以上被国际权威检索机构收录。同时,获得的发明专利已全部转化,并已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发表的论文在本专业领域产生过较大的影响,被国内同行认可。
    (二)社会科学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项目主持人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多项,正高须获得国家级最高奖一项和省级权威最高奖二项以上,并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五篇以上,或出版过高水平的理论专著三部以上;副高须获得省级以上最高奖一项和次最高奖二项以上,并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或出版过较高水平的理论专著两部以上。
    以上完成的社科研究成果,须分别被省、市以上党委、政府采用,并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发表的论文或专著在本领域产生过较大的影响,并分别被国内或省内同行认可。
    2 、文化艺术人员申报评审正高,作为独立或主创人员完成的文艺作品,获得过国家级个人顶级奖两项以上,并在全国同行中有一定知名度;申报评审副高,作为独立或主创人员完成的文艺作品,获得省部级个人顶级奖两项以上,并在全省同行中有一定知名度。
    三、申报评审的办法与程序。 全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由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委会设在省人事厅职称处,材料收审、评审会议组织等由省人事厅职称处负责。
    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考试、答辩、述职演讲、专家鉴定推荐与评委会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申报程序按下列要求分别进行。
    1 、评审委员会推荐。个人申请,经单位审查,由所在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同意,以专题报告报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按正常评审要求参加统一评审。经本专业或学科组评议一致同意;评委会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实到评委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再由评审委员会出据专题报告向省人事厅推荐。
    2 、同行专家推荐。 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各市所属,由市人事局负责(省直所属,由主管部门负责),将本人主要代表成果(可为论文、论著或作品)两件以上,匿名分别经三名以上国内知名专家(申报正高者)或三名以上省内知名专家(申报副高者)审查鉴定,鉴定结果一致认为达到相应水平。并附所在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的专题推荐报告送省人事厅职称处。
    申报评审所用表格、材料装订及其它附件,与正常评审要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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